导读:本文为浙江省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下)。文章涉及医药化工、塑料、合成革等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
台州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废气收集措施
(1)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2)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3)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4)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5)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6)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废气治理措施
(1)塑料制品企业废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可不进行专门的有机废气治理,但需获得当地环保部门认可。
(2)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
(3)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臭氧氧化(如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适用技术。
(4)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油、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5)塑料制品企业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
3、适用处理工艺一览表
注:此处企业规模仅为相对概念,建议产量<3000t/a为小型企业,产量>5000t/a为大型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