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办法》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为使各界深入了解其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要求等,记者采访了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从审批制改为备案制?
答: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原《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近年来,全国环保部门每年审批的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约占环评审批数量的一半。这些项目的环境影响很小,对其进行审批管理,占用了基层环保部门大量行政成本,也增加了建设项目的行政审批成本。根据国家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和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明确提出了登记表备案管理的改革任务;近年来,部分地方环保部门开展了登记表改为备案制的试点工作。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并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此外,正在修订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也将就登记表项目备案作出规定。将登记表项目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是根据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相结合要求,顺应目前行政审批改革趋势的重大举措,符合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的环评制度改革要求。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确保下放的环评审批权限“接得住、管得好”,也有利于企业主动履行环保义务,减轻社会负担、释放市场活力。
中国环境报: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备案,会不会削弱环评制度的整体效果?
答:在备案制改革实施过程中,环保部门将同步采取相关衔接配套措施。因此,改革非但不会削弱环评效果,恰恰相反,可以进一步提高环评制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使环评制度更加规范。体现在3个方面:
第一,从管理对象看,既简化了登记表项目管理,又突出了集中力量加强报告书、报告表项目的管理。填报登记表的项目主要集中在城镇基础设施及房地产、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以及机械、电子等行业中工艺简单、规模较小的项目,其环境影响较小、环保措施成熟。登记表从审批改为备案,可以将环评管理重点聚焦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项目上,将有限的环评管理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上。有利于围绕改善环境质量这个核心目标,强化环评源头预防作用。
第二,从责任落实看,强化了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登记表由审批改备案后,建设单位应规范自身环境行为,主动向环保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由被动接受审查变为主动对照要求,对建设项目合法性负责,对其填报的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作出相应承诺。
第三,从管理环节看,在简化备案手续的同时,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和公众监督。登记表备案手续十分简便,建设单位自行填报即可。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实施网格化管理;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中国环境报:哪些项目需要备案?建设单位如何办理备案手续?
答:备案的建设项目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将在备案系统中及时公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进一步调整优化需要备案的登记表行业;对于未列入分类管理名录的其他项目,则无需履行环评手续。
除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外,登记表备案采取网上备案的形式。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由县级环保部门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
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此时项目已经建成,因此不存在变更问题。但是,如果项目备案完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要再次办理备案手续,由新的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重新进行相关承诺。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具体分3个步骤:第一步,通过县级环保部门网站上的链接地址登录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第二步,在备案系统中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同时就所填报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承诺栏目中签署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系统中的登记表格式非常简单明了,基本采用选择、填空等方式,并将提供各典型行业的示例样表,便于建设单位自行填报。第三步,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备案即为完成。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备案完成后,相关信息将同步向社会公开。
需要说明的是,备案回执仅是环保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建设单位需要对项目合法性及所填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中国环境报:对备案项目还要不要进行环境监管?如果需要监管,会采取什么样的方式?
答:登记表项目实行备案是环评管理方式的变革,并不意味着这些项目就处于环境监管“盲区”。对登记表项目,环保部门将从4个方面进行监管:
一是强化日常环境监管。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级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等文件要求,将其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明确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方案,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
二是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保部门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有环境影响登记表弄虚作假、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或者相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三是依法处罚建设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备案,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需要强调的是,各级环保部门务必严格执行环评分类管理相关规定,如果发现建设单位擅自降低项目环评等级,将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改成登记表进行备案的,要认定该备案无效,并向社会公告。其中,对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07〕2号),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
四是建立诚信机制。对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填报虚假备案信息、进行虚假承诺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环保部门除依法进行处罚外,还要将其违法失信情况记入环境信用记录,并向社会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