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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添加时间:2016-11-28 13:23:24 来源:北极星节能环保网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获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16〕127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土壤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立足我区实际,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美丽内蒙古而奋斗。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区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三、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详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详查。综合分析利用环保、国土、农牧业等部门已有调查结果,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自治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制定调查方案。按照国家的统筹安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由自治区环保厅、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配合国家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旗县(市、区)全覆盖。(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农牧业厅参与)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牧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配合国家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牧业生产中的作用。(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农牧业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计生委、林业厅参与)

(二)完善地方法规标准,加大监管执法力度。

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畜产品质量安全、农业环境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由自治区环保厅、法制办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参与)

严格执行国家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执行国家相关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执行国家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国家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执行国家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执行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按照国家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适时制定自治区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水利厅、质监局、林业厅参与)

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区环境执法人员每年开展1次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由自治区环保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业厅、安全监管局、公安厅、林业厅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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