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获悉,扬州市发布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规定新能源汽车补贴总额(含省、市、区三级财政)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60%,该市地方财政(含市、区两级财政)补贴标准与省级补贴标准按1:1的比例进行配套,补贴总额不超过扣除国家补贴后汽车售价的30%(以销售发票为准,如销售发票含国家补贴,应予扣除)。
关于印发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经信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财政局、经发局,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根据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和《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10月18 日
扬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14日印发
2016年扬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2016年江苏省新能源汽车省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财工贸﹝2016﹞13号)、《扬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方案》(扬府办发〔2016〕118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市财政对2016年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以及充电设施建设费用给予补贴。为规范工作流程、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强化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财政资金补贴对象为本市辖区(暂不含江都区,下同)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包括公交、出租、公务、环卫、物流、旅游、电力、通勤等)、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乘用车),其新能源汽车在本市购置、领取本市牌照并正常使用;辖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财政不给予购车补贴。
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均按属地原则申请市级财政补贴资金。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制定的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