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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改委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添加时间:2016-11-22 17:57:37 来源:北极星输配电网整理

获悉,近日山东省发改委印发了《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将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分类管理:对于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属地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实行分级备案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国家和山东省基本建设项目登记备案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非独立占地的公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直接向当地电网企业报装;建设之前应当取得设施所在的场地权益人的同意,设施所在场地权益人应当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配合建设单位开展现场勘查、用电安装、施工建设等工作,不得阻挠充电基础设施合法建设需求。

对于居民区自用或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按照全国统一的《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进行管理。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积极引导业主支持充电基础设施改造。

该办法自2016年12月1 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1年11月30日。

充电设施

汇总丨国家关于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政策的解读

此前在全面推动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印发相关实施意见中曾提出,到2020年,将在全省建成充电站920座、充电桩35万个。山东将在公共服务领域、居民区、政府机关等单位、城市公共场所、高速公路和国省道5个重点领域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体系,并力推用户在个人停车位上配建充电设施

山东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 号)、《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 号)以及我省《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35 号文件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4〕41 号)、《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73 号文件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18 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充电服务市场,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自用充电基础设施、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购买和使用电动汽车的个人在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上建设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企业以及公交、出租、租赁、环卫、物流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三)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在居民区公共区域、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气)站以及具备条件的停车区域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公共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及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三条 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在与经济社会、城镇化、城乡、交通、土地利用等规划衔接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指导全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将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附属、配套设施的建设与改造等纳入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路网规划等全局性规划,并做好相关衔接工作。

第六条 在全省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或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两侧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的充电服务网络。

(一)在用户居住地建设以慢充为主的自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

(二)在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场站、环卫、物流等 3 单位建设快慢结合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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