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发改能源〔2016〕814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在各地的大力支持下,列入我省2016年光伏发电建设实施方案的14个项目(200MW)已全部报我委备案。为加强项目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请厦门、漳州、三明、南平、龙岩市发改委督促项目单位抓紧开展已备案项目建设,并于2017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项目建设情况报我委。项目未在2016年内开工的,应督促项目单位按闽发改能源〔2016〕640号文件规定向我委提交取消(撤销)项目申请。同时,请指导项目单位按国能新能〔2015〕358号文和闽发改能源〔2015〕737号文要求,做好项目信息填报工作。
附件:各项目备案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