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环保部获悉,《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前的建议》的答复已经公布,以下是全文:
来信:
建议:一、通过垂改,重新理顺环境监察的职能,严格按编制下垂,精兵简政,合理设置编制数量,剥离非监察在编以及其他闲散人员,彻底改变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混岗混编”的乱状。 二、通过垂改,加大监察执法在编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尽快融入到即将垂改试点的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 三、通过垂改,严格按照《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对环境监察执法证件开展进一步专项清理,前期未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取得“证件”者,一律作废,坚决消除不具备环境监察执法资格的人员参与执法工作给行政执法和法治工作带来的潜在风险。 四、对于垂改后监察在编人员,符合《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者,依法按程序加快申领监察执法证件,进入环境监察岗位;不符合《环境监察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者,在取得有效的地方行政执法证件的前提下,方可从事环境执法活动,但不能从事环境监察以及环境督察活动;更不得担任监察岗位正、副职领导职务。 五、对于垂改后监察人员,不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者以及担任过科室部门负责人者,不得担任监察岗位正、副职领导职务。
回复:
《关于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改革前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垂改)的关心和支持,也非常感谢您这些年为环境保护作出的努力和贡献。根据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您关注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理顺环境监察执法职能问题
《意见》全文对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分别表述,清晰界定环境监察和环境执法内涵与职能的差异,并实施不同的改革模式。省级环保厅(局)上收环境监察职能,建立新型环境监察体系,其主要职能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要求,省级环保部门受省级政府委托,统一行使环境监察职能,通过省级环境监察机构或派驻属地的环境监察机构,采取列席驻在市(地)县政府相关会议、开展日常驻点监察、参与督察巡视等方式,对市(地)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环境履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垂改后的“环境监察”的主要职能就是我们常说的“督政”;环保执法则从原环境监察中剥离,主要职责聚焦于“查企”,其名称和职能都应规范到“环境执法”上来。
各省份应根据职责职能的调整,科学合理分置环境监察与环境执法机构,相应对环保行政执法机构的名称予以统一和规范,理顺关系,明确职责任务。
二、关于人员“混编混岗”
人员“混编混岗”是一个长期性问题,尤其在一些区县基层比较严重。本次垂改区县环保局调整为市级环保局的分局,将有力地推动环保机构和人员的规范化管理。
本次垂改的主要任务是环保体制调整,人员“混编混岗”问题不是垂改调整的重点,并将结合新职能新体制逐步厘清、逐步解决。
各地应结合工作实际解决,从总体保障改革平稳过渡,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各就各位,各司其职,各尽其能。环境保护部将加强督促检查。
三、关于加大环境监察执法人员的培训及资格管理问题
近年来,环保部高度重视环保业务培训,多层次多批次多形式开展各类业务培训,环保部还将继续加大支持力度,并结合垂改后新岗位要求进行培训。
《意见》第十一条规定:一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二要实行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各地要根据以上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制度,落实相应的措施,规范和加强环保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专业化水平。
四、关于环境监察领导干部任命及人员招录问题
环境监察领导干部及人员管理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新建设的环境监察队伍直接由省级环保厅(局)管理,领导干部任职资格必须遵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人员补充、招录须遵守《公务员法》等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