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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行业去产能需三思

添加时间:2016-10-19 14:23:07 来源:中国能源报

当前我国煤炭供需形势严峻,产能过剩十分严重。数据显示,煤炭产能总规模已接近60亿吨。若按预测的2020年我国煤炭消费40亿吨计算,除去2亿吨进口,实际国内煤炭生产只有38亿吨左右的市场容量。也就是说,近20亿吨的产能要在“十三五”期间逐步退出。此次煤炭去产能,目的绝非一般意义上的总量控制,而是通过淘汰落后,结构调整,重建煤炭行业新生态。笔者认为要把握好此次去产能给煤炭行业产能优化带来的历史机遇,应重点做好三个方面:

要铲除形成过剩产能的根源。近10年,国务院共发布5次淘汰过剩与落后产能的通知。虽然前4次没有提及煤炭行业,但目标行业直接关联煤炭生产。在政府一次次下达压缩产能指令的10年间,本该压缩的钢、电解铝、水泥产量却成倍增长,造成煤炭产能指数型增长,掀起煤炭“黄金十年”的投资热潮,导致今天产能的大量过剩。为什么喊了多年的去产能不降反增?其中一个原因是各级政府过分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通过廉价供地、税收减免、低价配置资源等方式招商引资,助推重复投资,突出表现为发展方式粗放,创新能力不强,优势产业发展不力,产能扩张严重等。另一个原因是在现有过剩产能中,包含有政府、企业、金融机构、投资方等各种利益因素,谁也不愿意看到自己管辖或投资的项目与企业被退出和倒闭。加上政府与企业之间财政性依赖过大,互为绑架,当年企业投资时的“城下之盟”如果没有兑现、或者投资项目未能得到有效回报,怎么可能心甘情愿退出市场?即使是“僵尸企业”也抱着侥幸心理“死等”市场机会。如果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不顺畅,产能过剩必将越演越烈,优胜劣汰无从谈起。造成这种情况的机制和体制因素如不改革、不铲除,落后和过剩局面就很难扭转。

去产能要界限清晰和精准发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定的产能过剩有其自发性和周期性特点,比较正常。一般情况下,通过市场竞争与淘汰,过剩产能会自动调节。当然,此次煤炭去产能比较特殊,一是过剩量巨大,二是结构复杂,三是时间要求紧。这就更应该把握大局、摸清家底、有的放矢,精准施策。不仅要了解过剩产能集中的领域以及过剩的程度,算好去除过剩产能的成本账,还要建立严格的标准对去留产能进行科学的评判,提出明晰的界限。在去产能过程中,还要组织力量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管理。无论国企民企,无论规模大小,标准面前一视同仁。真正把相对落后以及生产无望的产能减下去,做到有序压减,依标准压减。显然,“一刀切”或“指标摊牌”式的办法都不是精准去产能的上策,有违公平竞争原则,难以激发行业结构升级积极性,最终伤害的还是行业本身。不但达不到去产能的目的,可能还会事与愿违。精准的政策与精准的发力,既是去除落后产能与产能升级的工作难点,也是检验正确处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检验政府执行效率的试金石。

去产能要弱化行政干预,强化市场化与法制化引导。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就开始了去产能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已经建立,劳动合同法对辞退员工的补偿有明确规定,企业并购重组相关规定已大体完善,企业破产倒闭市场化条件基本具备。我国煤炭行业是实行市场化管理比较早的行业,这次煤炭去产能应多用、巧用已有的体制和机制,把更多的资金和精力投入到发现机制不足与完善方面。不要动不动就采取计划摊牌指标、指标财政补贴的短期性行政工具来解决问题,使得企业一有问题就对政府财政形成惯性思维,甚至给套取国家补贴的投机者带来可乘之机。在此轮去产能过程中,本来就很难理清清退产能的利益关系和相互纠葛,用行政的办法更难公平处理,行政方式的机动性更容易造成企业、个人与政府之间的讨价还价,无形中给政府增添了包袱。这次去产能,一定要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利益方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政府的职责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体系、激励创新体系、社会保障体系,营造转型升级和市场退出良好环境,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能让短期的行政化措施损害了正在形成的具有长效作用的市场淘汰机制。

(作者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