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和《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推动我省售电侧改革,我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踊跃参加,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21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网络、传真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电子邮箱:nyjdlcgs@126.com,传真:0551-62619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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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
2.安徽省电力市场主体准入退出管理实施细则
省能源局
2016年10月13日
安徽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 号)及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 31 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电力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实现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电力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直接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公司等市场主体,依托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通过双边协商交易(以下简称“双边交易”)、集中竞价交易(以下简称“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电力交易。
第三条 在安徽省内开展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市场运营机构和电网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交易规则,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 第四条 省能源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全省直接交易工作;组织制定年度直接交易工作方案,发布年度直接交易总规模和比例、机组市场电量限额、用户平均利用小时等参数,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省物价局负责监管全省直接交易价格。华东能源监管局负责全程监管全省直接交易工作。
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五条 直接交易市场成员由市场主体、电网企业和市场运营机构等组成。市场主体为在省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企业、售电公司和电力用户。电网企业指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并承担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的企业。市场运营机构为省电力交易中心和电力调度机构。
第六条 发电企业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按规则参与直接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协议、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
(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
(三)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四)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五)遵守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拥有配电网运营权售电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九条 电网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障输配电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二)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三)服从电力调度机构、交易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四)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五)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六)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不参与市场交易用户提供售电服务;(七)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省电力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二)组织市场主体开展直接交易活动;(三)编制市场主体月度电量计划;(四)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及相关服务;(五)监测分析市场运行情况;(六)经授权在特定情况下实施市场干预;(七)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八)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电力调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安全校核;(二)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
(三)向省电力交易中心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配合省电力交易中心履行市场运营职能;(四)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合同的执行;
(五)经授权暂停执行市场交易合同;(六)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市场主体准入与退出
第十二条 进入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应符合产业政策,满足国家节能环保要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十三条 发电机组准入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取得发电类的电力业务许可证,且单机容量在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省调火电机组。
2.公平承担发电企业社会责任、承担国家依法合规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与产业政策相符合的政策性交叉补贴、支付系统备用费的 30 万千瓦及以上的并网自备电厂。
第十四条 电力用户准入条件
1.10 千伏及以上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且在电网企业独立开户、单独计量的电力用户。 2.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以下的电力用户须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年用电量 1000 万千瓦时及以上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或委托售电公司代理参与。 3.执行惩罚性电价的电力用户不准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