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大坝中心,各有关电力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加强水电站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我局制定了《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
2016年9月26日
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电站大坝(以下简称大坝)非现场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行为,根据《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的报送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信息的报送、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国家能源局安全注册登记和备案大坝的运行安全信息报送、使用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力企业是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责任主体,应当明确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化建设,按照要求报送大坝运行安全信息。
对于新投入运行的大坝,电力企业应当自申报大坝登记备案或申请大坝安全注册登记之日起开始报送信息。
第五条 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的综合监督管理。派出机构负责督促辖区内电力企业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
大坝中心负责建设运维全国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监督指导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研判大坝运行安全状况。
第二章 报送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分为日常信息、年度报告、专题报告三类。
第七条 日常信息包括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大坝汛情和灾情、大坝异常情况和大坝运行事故情况。
(一)大坝安全监测信息
对于坝高70米以上的大坝、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坝、工程安全特别重要的大坝和病险坝,电力企业应当将采集的大坝安全监测信息于48小时内自动报送至大坝中心。其它大坝的安全监测信息,电力企业应当于次月15日前报送至大坝中心。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报送项目和基本监测频次表见附件。
(二)大坝汛情
进入汛期,电力企业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起报标准和报汛段次,向大坝中心报送大坝汛情。大坝汛情一般包括库面降雨量(或坝址附近降雨量)、库水位、入库流量、出库流量、弃水流量、泄洪情况等。
汛情可能对大坝运行安全造成威胁的,电力企业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三)大坝灾情
震级在5级及以上且震源距坝址100公里以内的地震,以及对大坝有影响的泥石流、山体崩塌、滑坡等灾情发生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快讯,于12小时内报告灾情详细情况。
(四)大坝异常情况
大坝出现异常情况,电力企业应当于24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报告。
(五)大坝运行事故
大坝发生运行事故,电力企业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主管单位、有关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派出机构和大坝中心、全国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成员单位接到对大坝运行安全影响较大的汛情、灾情、大坝运行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国家能源局报告。
第八条 年度报告分为大坝安全年度详查报告、大坝安全注册登记自查报告和大坝安全工作年度报表。
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2月15日前将年度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九条 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和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大坝除险加固专题报告包括:大坝除险加固设计报告、审查报告、施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专题报告包括: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设计报告、审查报告、安装调试及试运行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大坝除险加固竣工验收后,或者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更新改造竣工验收后,电力企业应当于1个月内将相应专题报告报送至大坝中心。
第三章 信息分析和使用
第十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分析处理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日常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大坝中心应当于24小时内向电力企业及相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并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大坝中心应当及时研判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汛情、灾情、异常情况和运行事故信息,为大坝运行安全应急管理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大坝中心在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时,应当充分利用电力企业报送的大坝运行安全信息及日常监控成果,为大坝运行状况和工作性态评价提供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电力企业报送的年度报告和开展的大坝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向国家能源局提交全国大坝安全工作年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大坝中心应当每季度通报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情况。
第十五条 大坝中心应当会同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和信息化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未按照本办法开展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工作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的电力企业,由有关派出机构按照《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大坝异常情况,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出现偏离于正常变化趋势的现象,如:坝体发生裂缝或者原有裂缝出现发展;建筑物出现冻融、冻胀、溶蚀或者过流部分出现严重空蚀、磨损、冲刷;坝体表面错动;坝体或者边坡变形突变;基础或者坝体扬压力、渗漏量突变,渗漏水质发生变化;重要部位应力、应变等监测项目测值发生突变;监测系统重要项目不能正常监测等。
(二)大坝运行事故,是指大坝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并导致严重后果的情况,如:大坝溃决、结构物严重断裂、倒塌;洪水漫顶、淹没;泄洪建筑物严重破坏;坝坡大体积塌滑;近坝库岸及边坡大体积滑塌等。
第十八条 大坝安全监测信息分为一般项目和重要项目两类。
一般项目是监测技术规范规定的大坝运行过程中应当具备的基本监测项目。
重要项目是针对大坝重要部位和薄弱环节,根据大坝实际运行特性和工作性态而确定的监测项目。对于重要项目,应当实施自动化监测,并保证相关设施全天候连续正常工作,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随时远程采集到数据;不能采用自动化监测的,应当按照监测频次要求及时将人工测值录入数据库,使大坝上级管理单位和大坝中心能够及时远程获取到数据。
第十九条 大坝中心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电力企业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和信息化建设技术要求等相关配套文件。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信息报送办法》(电监安全〔2006〕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