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省光伏发电市场开发建设秩序,优化规模指标配置方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和实行竞争方式配置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6〕1163号文)要求,制定我省2016年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竞争性分配工作方案。
一、分配方式
国家下达我省的2016年度60万千瓦光伏电站规模指标作如下分配:部分规模指标用于保障以往备案并于2016年6月30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剩余规模指标采取竞争方式分配,并将上网电价作为主要竞争条件之一。
二、分配原则
1、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分配工作全程接受监督小组的监督。
2、坚持科学、择优、有序。依据规划和年度计划,通过综合评定择优选取项目,推进光伏电站合理有序建设。
3、坚持创新引导。鼓励新技术、新模式和资源综合利用型光伏电站的建设,支持光伏电站采取“光伏+”的开发方式,支持多能互补、能源互联网等的推广应用。
4、坚持标准、规范。项目选取的产品必须满足国家颁布的《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确保项目质量。凡未选用符合国家标准、规范产品的项目,将取消享受国家电价补贴资格。
5、坚持奖惩结合。鼓励和支持有实力、有技术、有诚信和承担省内可再生能源配额考核任务的企业参与光伏电站项目建设。对有倒卖项目指标行为或此前项目未建成转让的企业,取消参评资格。所有参评企业均需出具《光伏电站建设投资承诺书》(见附件),无法兑现承诺或有倒卖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省信用系统,三年内不允许参与省内光伏电站项目建设。
三、评分标准
1、项目上网电价(20分)
承诺上网电价在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基础上,降低0.10元/千瓦时及以上的得20分;降低0.08元/千瓦时的得15分;降低0.06元/千瓦时的得10分;降低0.04元/千瓦时的得5分;降低0.02元/千瓦时的得3分;降低0.02元/千瓦时以下的不得分。
2、项目建设条件(20分)
(1)县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意见(8分)
利用荒山荒坡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涉及林地的,需要国土、林业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和林业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林地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和林业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林地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利用湖泊、水库、滩涂地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涉及水域的,需要国土、水利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和水利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水域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和水利部门均出具了意见函分别明确了土地、水域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利用一般耕地、废弃矿、坑洼地等建设的光伏电站未涉及林地、水域的,需要国土部门出具意见函。国土出具的意见函明确了土地性质且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8分;国土出具的意见函明确了土地性质但未表示支持项目建设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
(2)县级及以上电网公司意见(8分)
取得项目电力接入系统评审会议纪要的得8分;提供具有乙级及以上电力专业设计资质机构(需附资质证书)编制完成的《项目电力接入系统报告》的得6分;取得电网公司出具的支持函且明确了项目拟接入的变电站和该变电站具有消纳项目所发电量能力的得4分;其他情形均不得分。
(3)土地租用合同(4分)
已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且已预付部分租金或保证金的得4分;只签订正式租用合同协议但未付租金或保证金的得2分;未签订租用合同协议或只与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协议或只签订意向框架合同的不得分。
3、项目实施方案(25分)
(1)电站模式(5分)
农光、林光互补项目。在方案中明确了阵列间距、支架高度,且阵列间距不小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地面高度不小于170厘米的得5分;未明确阵列间距和支架高度或阵列间距和支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得2分。
渔光互补项目。在方案中明确了阵列间距、支架高度,且阵列间距不小于3米、光伏组件最低点离水面高度不低于50年一遇水位最高点的得5分;未明确阵列间距和支架高度或阵列间距和支架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得2分。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地、废弃地等未利用土地建设地面电站的得4分。
此项不重复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