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LDAR政策法规及应用现状国内政策文件对LDAR的要求
我国对VOCs污染的控制起步相对较晚。2010年 5月 1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首次从国家层面将 VOCs 列为与 SO2、 NOX 和颗粒物同等重要的大气污染物,成为我国VOCs污染防治的里程碑[18]。此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力度的不断加大,各种围绕VOCs污染控制的政策文件也纷纷出台,其中明确提出需要实施LDAR工作的主要政策文件包括:
1)2012年10月,国家环保部、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环发[2012]130号),要求石化企业应全面推行LDAR技术,加强石化生产、输送和储存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监测和监管,对泄漏率超过标准的要进行设备改造。该规划首次将推行 LDAR技术写入国家文件。
2)2013年5月,环保部下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3年第31号),其中规定: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LDAR计划。
3)2013年9月,国务院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4)2014年12月,环保部发布《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环发[2014]177号),进一步明确到2015年底,石化行业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使 VOCs 无组织排放得到基本控制。
国内LDAR相关标准和规范
为了规范LDAR工作,保证实施效果,我国先后也出台了众多标准和规范,对LDAR的具体实施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其中既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标准和规范,也包括企业内部制定的LDAR技术规章。本文详细梳理了我国国内迄今出台的涉及LDAR的标准和规范,重点对比分析了不同的标准和规范对LDAR泄漏控制浓度以及检测频率要求的异同,具体结果见表1。表1中使用英文简写对其中的一些名称进行了替代,同时,直接用表1中标准和规范的序号代替对应标准和规范的名称。
就泄漏控制浓度而言,不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有所不同。有的以泄漏组件中的流体介质类型为依据进行分类,给出不同分类的泄漏控制浓度值,比如(1)、(2)、(3)、(4);有的直接以泄漏组件类型为依据进行分类并给出泄漏控制浓度值,而不考虑流体介质类型,比如(5)、(6)、(7)、 (8);有的不区分泄漏组件类型和流体介质类型,给出统一的泄漏控制浓度值,比如(9)、(10)、(11)、(12)。为了方便比较不同标准和规范中泄漏控制浓度值的大小,本文将各标准和规范的泄漏控制浓度值汇总为图2。由图2可以看出,国内目前的标准和规范对泄漏浓度值的定义总体上可以分为四类:
1) 泄漏控制浓度高值(本文指以气体、轻质液为介质的组件或者动密封类组件的泄漏控制浓度值)为2000μmol/mol,泄漏控制浓度低值(本文指以重质液为介质的组件或者静密封类组件的泄漏控制浓度值)为500μmol/mol。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1)、(2)、(3)、(4)、(6)、 (8)。
2)泄漏控制浓度高值为1000μmol/mol,泄漏控制浓度低值为500μmol/mol。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5)、(7)。
3)泄漏控制浓度统一为500μmol/mol。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9)、(12)。
4)泄漏控制浓度统一为200μmol/mol。采用该类定义值的标准和规范包括(10)、(11)。
同时,图2还将国内的泄漏控制浓度值和我国台湾省以及美国的对应标准做了比较。可以看出,台湾省各类组件不同介质的泄漏控制浓度值统一为 1000μmol/mol(气体释压装置为100μmol/mol)[19];而美国联邦标准中的泄漏控制浓度高值为2000μmol/mol,低值为 500μmol/mol[20],和目前我国的(1)、(2)、(3)、(4)、(6)、(8)文件中的泄漏控制浓度值相同。总体来看,我们目前的 LDAR泄漏控制浓度值和美国相当,有的地方标准比美国还要严格许多。
就检测频率而言,不同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亦不相同。但总体来看,主要是按每季度、每半年或每年的频次对不同类型的密封点进行检测。各标准和规范中最常见的检测频率要求是动密封点每季度检测一次,静密封点每半年检测一次,具体的检测频次详见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