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宁夏银川市政府获悉,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是全国首部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地方性法规,为国内首创。《条例》的颁布实施是银川市推进智慧城市建设的一件大事,将对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带来深远影响,必将提升银川智慧城市建设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
银川市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智慧城市是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空间地理信息等信息技术,促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智慧化,构建惠民、利民、便民的现代城市智慧式管理、运行和公共服务系统。
第四条 智慧城市建设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主、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因地制宜、可管可控、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智慧城市发展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第六条 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是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智慧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慧城市建设及其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促进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智慧城市发展应用宣传工作,提高全社会智慧城市发展应用能力。
第二章发展规划
第九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均衡发展、集约建设、资源共享的原则,推动信息技术创新应用和发展公共服务领域的智慧应用,促进智慧城市建设。
第十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由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自治区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发展的相关要求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编制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应当通过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将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向公众提供咨询服务。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者变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信息基础设施共享
第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息基础设施是指通信网、广播电视网、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基础设施、公共大数据平台、感知网络及其支持环境设施等。
第十三条 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确定设置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相关建设设计标准,预留所需的机房、电源、管道和空间。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公共场馆、等所属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路灯、道路指示牌等设施,在符合安全、环保、景观技术要求且不影响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应当开放用于通信管道、通信线路和通信基站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共享。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新建、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符合智慧城市发展总体规划。改动或者迁移智慧城市信息基础设施的,应当征求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意见,并经市智慧城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