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关于机动车环保标志的新闻引起人们关注。日前,环保部发布了《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其中包括《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2009年7月22 日,环发〔2009〕87号)》(以下简称“87号文件”)。87号文的废止,机动车环保检验不再以标志的形式进行标示。

依据大气法的相关规定,环保部、公安部及国家认监委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机动车污染排放监管管理做出了新规定。《通知》明确,环保部门不再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将排放检验合格报告拍照后,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上传公安交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