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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福建2015年第二批设备材料竞争性采购二次公告(附货物需求)

添加时间:2015-05-25 11:05:04 来源:国家电网公司

 

3. 参与供应商资格要求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要求参与供应商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其它组织,须具备相应货物的制造能力,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保障如期交货等承担竞争性谈判采购项目的能力。

 

3.1参与供应商及其产品须满足如下通用资格要求:

 

(1)必须具有生产采购产品所需的生产场地和生产设备,以及产品、元器件、组件材料和配套件的检测能力。

 

(2)设计制造过与采购产品相同结构、相同型式、同等或以上技术规格的产品。在与规范相同或/和较规范更严格的条件下,该产品的投运数量或供货数量及其成功运行时间满足竞争性谈判采购人的要求。

 

(3)取得国际权威机构或者国家授权、许可产品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有效试验、鉴定报告,且报告结论数据满足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规范要求。

 

(4)取得竞争性谈判采购人要求的有效认证证书及年检记录。

 

(5)取得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标准规定的有效生产许可证。

 

(6)应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商业信用。

 

(7)外购外协原材料、配套元件和外部委托加工及进口散装的部件应符合本竞争性谈判采购技术规范要求。同时,参与供应商应具备对上述材料、元件和部件进行进厂验收所需的检测手段和能力,或由材料、元件和部件供应商提供检测合格证明。

 

(8)提供的同类货物未因该货物原因出现过事故;或出现过事故,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9)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严重质量问题而造成批量退货(退货量占合同金额10%及以上)或严重影响施工;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10)在国内货物供货合同执行过程中,未因货物或参与供应商图纸的交付拖延问题而严重影响施工和工程进度;或出现过其它重大问题,但已采取了有效的整改措施及善后处理,并得到国家电网公司的验证。

 

(11)在国内货物招投标活动、供货合同履行、售后服务及产品运行过程中,未受到国家电网公司、其所属单位的质量或履约服务投诉。

(12)参与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 为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l 为相应标包前期提供设计或咨询的,但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除外;

l 为本(批)次竞争性谈判采购提供竞争性谈判采购代理服务的;

l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在同一货物竞争性谈判采购标包中同时参与的;

l 对于接受代理商的项目,一个制造商对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货物委托两个及以上个代理商参加的;

l 被责令停业的;

l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l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l 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产品质量问题责任整改措施未全面落实的。

3.2各参与供应商均可就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的部分或全部标包进行参与响应。

3.3参与供应商及其产品须满足相应专门资质业绩要求,各类货物专门具体资质业绩要求事项及其数据、状态分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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